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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5-12-15

关于送达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 12 月 1 日作出《税务 处理决定 书》(榕税二稽 处 〔2025〕 71 号)、《 不予 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 书》(榕税二稽 不罚 〔2025〕 2 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 12 月 15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5〕71号

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 别号: 9135011157704274X5 ) :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村福兴大道34号)2019年1月1日至2019 年 12月31日 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福建省惠安县金城石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08271705,发票金额281415.93元,税额36584.07元,价税合计3180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公司未实际支付款项,业务未实际发生。

你公司已将上述 1份 发票认证抵扣 20 19 年 6 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6584.0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6月增值税36584.0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60.8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6月教育费附加1097.52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731.68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 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 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 年 12 月 1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不罚〔2025〕 2 号

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57704274X5):

经我局 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村福兴大道34号)取得福建省惠安县金城石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开具的 1 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08271705,发票金额281415.93元,税额36584.07元,价税合计318000.00元)进行了检查,你 公司 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2019年 申报抵扣不具备真实业务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偷税,偷税金额合计39144.95元,上述事实,主要 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收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结果;2.异地协作平台所附资料; 3.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4. 你 公司 对公 银行 账户明细 ; 5. 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之个人的 银行 账户明细等。

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 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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